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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2015年04月30日 15:05  点击:[]

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教〔2015〕6号)的规定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目标要求,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提前一年完成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评审工作。现依据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同行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组织2016年度项目申请的集中申报与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指南

依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教〔2015〕6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浙科金发〔2014〕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向全省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引导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

二、项目类型

本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分为:一般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杰青项目)。学术交流项目另行通知。

三、申请总量的适度控制

为进一步提高申请质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保障科学基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总量实行适度控制,具体方案为:1)各依托单位年度申请项目额度为各单位前三年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不含学术交流项目数)的平均值乘以系数5.0(我司申报额度为80项左右)。2)各依托单位应当按照以上额度,组织年度申报工作,其中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申请量的40%。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2.申请人应当是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并且应当是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分为“主要成员”和“非主要成员”两类。“主要成员”指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正式在编或者聘用且每年在浙江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并且应当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注册会员。“非主要成员”指境外省外人员、省内非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人员、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不符合会员申请资格人员。符合项目组“主要成员”资格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以“非主要成员”身份参与申报。

在读研究生、博士后以及省外、境外科研人员只能以非主要成员身份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项目组全体成员在提交申请前须知情同意。申报期间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将为每位会员提供“申请验证码”(详见操作指南),用来验证是否同意参加相关申请。申请人填写“主要成员”信息时,须输入各主要成员的“申请验证码”、身份证号码。各会员的申请验证码当年只能使用二次,请各位会员注意保管好本人的“申请验证码”。

4.因违反省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分而被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当年作为主持人或者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6.如果申请人已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在通过结题验收后,才可申请主持新项目。(注:2015年度拟结题项目验收工作将于下半年完成,相关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201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7.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注:以依托单位统一上报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的年度申请项目清单为准,不含学术交流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将被暂停2016年度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申请资格。

8.2013年1月1日至申请提交日期间已获得其他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以及与省基金申请项目研究内容的主要区别;申请人不得以与已获得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者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研究内容,再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9.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前,请谨慎考虑与其他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产生的冲突。根据省科技厅有关规定,项目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限申报一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不得重复或分别申报同年度不同计划项目,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10.各类项目申请人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和申报要求参见相应的项目申请指南(见附件)。

五、申请书填写

1.申请书实行全文网上填报,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和非依托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网址:www.zjnsf.gov.cn)申报专栏下载2016年版的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和网上填报操作指南。

2.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依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各类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按本通告、各类项目申请指南以及撰写提纲等具体要求填报申请书;申请人及所在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 148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教〔2012〕357号)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教〔2012〕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经费预算及相关审核工作。对于联合资助项目,各依托单位应按承诺足额配套联合资助经费并按财政拨款经费的要求进行监管。

3.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项目类型的资助强度下限金额及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政策,在申请书中确定合理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预期研究成果及预期发表的各类论文数。如果申请获得资助,申请书记载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预期研究成果及预期发表的各类论文数(注:申请人应当是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并且发表、介绍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正确标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将直接作为研究计划书的组成部分,并作为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在立项后填写研究计划书时,不得以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申请书确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预期研究成果及预期发表的各类论文数。立项后,如果资助项目总经费数额(含依托单位联合资助经费)与申请经费数额一致的,申请书记载的项目经费预算将直接作为资助项目经费预算,不再允许调整;如果资助项目总经费数额(含依托单位联合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的,允许对相关栏目经费预算进行调减。申请书应围绕有限目标,针对重要科学问题做深做透,切忌“大、空”。

4.申请人应将网上填报并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的申请书PDF文件打印成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经项目组成员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予以留存,并将申请书签字盖章页扫描件上传至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

如果申请获得资助,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将上述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一式二份与纸质项目计划书一式三份提交给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其中纸质申请书一份与纸质项目计划书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集中报送至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申请人提交省杰青项目纸质申请书时须附签字盖章后的纸质推荐表一份。以上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项目计划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各留存一份,将作为日后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六、评审程序

2016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审(第一轮专家评审)、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第二轮专家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1.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人员不符合申请通告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要求的、申请人及其项目组主要人员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不予受理。

2.省外同行专家评审。受理的项目申请按项目类型和学科代码分组后,从省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对应的同行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对于省杰青、重点申请项目,随机抽选5位同行评审专家,对于青年、一般申请项目,随机抽选3位同行评审专家。省外同行专家评审时,设四档评分值,即优(A,计5分)、良(B,计4.5分)、中(C,计3分)、差(D,计1分),优和良的比例视各学科申请情况控制在40%-50%。第一轮专家评审结束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确定总评分值19.5分(如BBBCC)及以上部分的省杰青、重点申请项目和总评分值12分(如BBC)及以上部分的青年、一般申请项目进入第二轮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项目申请人及所在依托单位。

3.省内评审组专家评审。入选第二轮专家评审的项目申请按项目类型和学科代码分组后,从省内评审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对应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对于省杰青、重点申请项目,随机抽选5位评审专家,对于青年、一般申请项目,随机抽选3位评审专家。省内评审组专家评审时,以投票方式择优推荐资助项目(注:专家推荐资助项目时,不再填写具体的评审意见),推荐比例根据计划资助项目数与入选第二轮评审申请项目数的比值设定。

4.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第二轮专家评审结束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省内评审专家推荐票数,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入选拟资助省杰青、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3位及以上省内评审专家的推荐;入选拟资助青年、一般项目,原则上应有2位及以上省内评审专家的推荐。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对拟资助项目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5.计划资助项目数。2016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200项左右,具体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

鉴于重点项目、省杰青项目资助名额有限,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取专家评价较好但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资助的省杰青、重点项目项目转为一般项目予以资助,计划资助项目数20项左右。

七、立项项目的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估,立项项目结题时,将开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验收评估。其中,定量评估是由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根据与拟结题项目相关的成果档案自动计算绩效总分,拟结题项目需达到一定的绩效总分方能送专家验收(如:青年项目的绩效总分不得低于60分,一般项目的绩效总分不得低于70分,省杰青、重点项目的绩效总分不得低于80分,绩效总分的具体要求及计算方法以当年结题验收通知为准);定性评估是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以上同行专家、1名以上财务专家进行会议或通讯验收,分别对项目计划执行和预期成果完成情况、学术创新与人才培养情况、项目绩效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审验收。

八、信息公开与反馈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全程公示与反馈制度。申请书不得含有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以及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及时公布全部申请项目、各阶段通过项目和拟资助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初审、专家评审以及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等各阶段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及所在依托单位。

公示申请项目时,将同时公开项目组成员、主要成员介绍、申请人曾主持和正在主持的国家和省部级项目等简表内容;公示拟资助项目时,将同时公开申请书摘要内容;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科技报告,验收通过后将公开申请书正文、结题验收材料等内容。

九、集中填报和接收时间

201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集中填报工作,自2015年5月15日上午9:00时开始6月8日下午16:00截止,由学院统一报送纸质申请书一式5份至科研处。省杰青项目申请人须在该时间段内上传签章后的省杰青项目推荐表扫描件、3-5篇代表性论著PDF文档。各依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截止时间,以便审核。

2015年6月25日下午16:00时前,申请人应当将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签字盖章页扫描件上传至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传该扫描件的,将被视为其已放弃项目申请,不再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及时通知、检查、督促各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文档的填报、上传工作。

十、会员信息更新及依托单位申请

会员登陆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后,请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研究成果信息。会员信息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遴选评审专家、评价学术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请务必如实完整填写。

申请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各依托单位管理员应当对本单位会员注册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人资格的,对于新会员应不予注册,对于已注册会员应立即停用其帐号并予备注。

十一、省外专家推荐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决定进一步扩充省外评审专家库,请各位会员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的“省外专家推荐”栏目,积极推荐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为人公正的省外同行专家。“省外专家推荐”栏目常年对注册会员开放。2015年6月30日前推荐的省外专家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核入库后将可参加2016年度项目评审。

十二、联系方式

网上申报工作联系人:陈登、俞振伟,负责依托单位及会员注册有关问题和网络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解答。电话:0571-86964972、87353861,E-mail:xiangmu@zjnsf.gov.cn。

各学科管理及申报政策咨询联系人:

钱昊:主管生命科学(C),兼管化学科学(B)、地球科学(D);电话:0571-88212603,E-mail:qianhao@zjnsf.gov.cn;

徐敏:主管信息科学(F),兼管数学物理科学(A)、部分管理科学(G01、G02);电话:0571-88212789,E-mail:xumin@zjnsf.gov.cn;

陈登:兼管部分管理科学(G03);电话:0571-87353861,E-mail:cd@zjnsf.gov.cn;

林思达:兼管医学科学(H);电话:0571-85119257,E-mail:linsida@zjnsf.gov.cn;

鲁文革:兼管工程与材料科学(E),其中茹潇潇协管材料科学(E01-04),电话:0571-85214970,E-mail:rxx@zjnsf.gov.cn;俞振伟协管工程科学(E05-09),电话:0571-86964972,E-mail:yzw@zjnsf.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

1.各类项目申请指南

2.201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3.2016年度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推荐表

4.2016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上一条:转发浙江省商业经济学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5〕31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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